2011年12月3日 星期六

IPv4 VS ipv6

IPv4的完整名稱是「網際網路協定」(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4,IPv4),於1981年正式制定為「IETF RFC 791」,是目前網際網路 (Internet)上採用的主要網路層協定。

IPv4協定採用32位元(亦即4個位元組)長度的位址,但為了讓人們容易閱讀及記憶,通常採取十進位表示法,例如140.112.254.4,其中每個十進位數字代表1個位元組(8個位元),所以每個十進位數字的範圍從0到255(28-1)。

IPv4協定共可提供232個(4,294,967,296)可用的位址空間,其中部分保留作為特殊用途:
私有網路
(10.0.0.0~10.255.255.255,172.16.0.0~172.31.255.255,192.168.0.0 – 192.168.255.255等)
多點傳送位址
(224.0.0.0~239.255.255.255)
及保留未來使用等等,所以實際可被分配使用的公用IP位址並不到232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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